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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1-/2022-0528004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5-28
 主题词: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文  号: 
关于《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2-05-28   作者:市财政局 点击数:  

关于《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解读

普洱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21〕68号)精神,普洱市财政局按照要求,制定了配套制度《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普财资〔2022〕233号),现对《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做如下解读:

一、背景解读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资产高效运转和资源优化配置。我市原来执行的《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普财资〔2014〕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中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一是机构改革后职能发生变化。根据市财政局新“三定”方案,市财政局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需划转至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部门,《原办法》规定与现行职能划分要求不符;二是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三是中央、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市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提出新要求。如:《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第10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要求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使用发展需要,避免闲置浪费等。四是违规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单位还存在违规处置、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不报批私自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收益不上缴、截留形成“小金库”的现象还存在,需进一步规范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局按照中央、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市政府关于资产管理的新要求,聚焦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多年实践工作,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21〕68号)精神,参照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逐条对照《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资产配置方式及原则、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审批权限及流程、监督检查、附则,共6章29条内容,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采取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明确了资产配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二)在第二章资产配置及原则中: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配置调剂、租用、购置、接收捐赠的定义。二是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三是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四是修订完善了国有资产配置调剂、租用、购置、接收捐赠等方式及应遵循的原则。

(三)在第三章资产配置标准中:明确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部门制定(现阶段执行《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18版)的通知》(普财资〔2018〕127号));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四)在第四章资产配置审批权限及流程中: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调剂、接受捐赠、租用时,按照流程申报、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部门审批。二是新增国有资产时,按照流程申报、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三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五)在第五章监督检查中:一是修订、完善了监督检查相关条款。二是明确了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部门授权管理的部门、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说明事项

 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21〕68号)要求,第二章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九条“各级机关事务管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知道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目前,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普室字〔2022〕1号)文件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由普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但由于目前处于普洱市机构改革中,在未完成具体交接工作期间,由市财政局按照原管理方式继续开展管理工作。待改革完成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将移交至普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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