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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1/20260106-00002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1-06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6-01-06   作者: 点击数: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其便捷性成为城市出行重要选项,但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平台经营区域分割、巡网(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发展不协同和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及司乘各方权利义务不完善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令2022年第4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确保运营安全和乘客权益,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普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2年第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坚持以守牢安全责任为底线、以规范经营为导向、以维护稳定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压紧压实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行业管理部门各方职责,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体现了强化行业监管的基调。《实施细则》共642条,分别聚焦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检查、附则6个方面:

(一)总则(第一至五条,共5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网约车相关范畴定义、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和有序发展网约车的原则、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主体职责,以及行业协会的自律与协作作用。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至十七条,共12条):主要规定了平台公司的申请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时限与事项、不予许可的情形、延续与变更手续、停止运营的程序,以及出现重大安全或信用问题时经营许可的吊销撤销机制和关键人员的安全考核要求。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八至二十六条,共9条):主要明确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条件(如车龄、车型、保险、设备等)和申请材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核发与管理,以及驾驶员的从业条件、资格考试、从业注册、资格注销与撤销等管理规定。

(四)网约车经营服务(第二十七至三十六条,共10条):主要强调了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职责、经营服务规范(包括价格、竞争行为等),并特别对聚合平台的责任、巡网融合发展、驾驶员行为规范和乘客义务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乘客可拒绝支付费用的几种情形。

(五)监督检查(第三十七至三十八条,共2条):主要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监管、资质审查、信誉考核及平台建设等核心职责,并厘清了发改、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协同监管的具体分工。

(六)附则(第三十九至四十条,共4条):主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活动进行了界定和规范,明确了新规施行前后已取得许可的平台和车辆的过渡期安排,规定了未尽事宜的处理原则、施行日期。

四、其他重点说明事项

(一)明确网约车规模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行业实际,为解决网约车无序发展、巡网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实施细则》第条明确建立总量调控、动态调节、供需基本平衡的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兼顾行业融合发展和行业稳定。

(二)推进网约车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要求,落实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转办问题整改要求,明确平台经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破除网约车平台行政许可地域分割掣肘,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全市一本证,明确车证、人证实行属地化办理,提高办理的便捷性、实效性,促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三)明确网约车的准入条件。为解决网约车车辆品质不高、中长途网约车运输安全风险较大的问题,结合普洱市作为全国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实际,《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准入门槛,体现高品质、差异化发展,突出安全、绿色理念。

(四)完善平台、车辆准入退出机制。为精准调控运力,科学化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平台、车辆退出机制。

(五)压实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为从源头上压实平台公司的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检验、培训教育、人员管理、监管责任、利益分配机制等。

(六)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为明确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细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等文件,参考昆明市等城市经验,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责任,推动网约车经营全链条监管。

(七)强化了吊销处罚。《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等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情形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八)增加顺风车监管原则。为较为合理区分顺风车与非法营运之间的界限,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属性和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便于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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