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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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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对《思茅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于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为便于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社会公众更好了解掌握《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无偿献血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199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25年来,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血液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血液保障压力日益增大,加之部分技术操作规范已经修订,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及表彰奖励国家也出台新的规定,原思茅市政府印发的《思茅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不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1号)、《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 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7〕59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流程和减免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部分 删除原《办法》中与当前有关规定和要求不符的内容。删除原《办法》的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和第七条;第三章献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章采供血和用血第二十四条,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共9条。 (二)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云南省政府正式发文,自2007年4月8日起,思茅市更名为普洱市,明确《办法》名称。 2.明确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3.明确社会对无偿献血者人文关怀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献血后的公民享有:献血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生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献血不足1000毫升的,5年内需临床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超过5年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无偿献血者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用血,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血液量。二是明确献血者献血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误餐、交通补助和1—2天休假。三是明确荣获国家无偿献血终生荣誉奖和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的献血者由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办理“无偿献血个人荣誉卡”,持卡者免费游览市、县(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景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诊挂号费。四是明确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无偿献血,学校可以给予德育学分考核加分和适当奖励。 4.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扬: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5.明确有下列情形的,交由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非法采集血液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保障措施 《办法》修订发布后,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献血用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落实好《办法》的规定,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无偿献血机制,压紧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推动全市采供血工作高质量发展。强化宣传引导,强化无偿献血宣传、动员,提升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加大监管力度,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专业化队伍,规范采血、供血、用血工作流程,保证血液安全,严厉打击违法采供血行为,确保医疗机构临床和急救用血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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