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7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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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7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普政发〔2023〕59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公众了解《决定》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过程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理顺市和思茅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权限和职责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发〔2023〕1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理顺市与思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发〔2023〕4号)和部门职能职责划转情况,经梳理审核,依法提出调整27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初步意见,先后三次征求了10个县(区)、31个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同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是突出权力规范运行。对7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部门进行调整,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划转,及时将涉及能源、人防相关事项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防办调整至市发展改革委实施,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确保行政权力事项的准确性。
二是赋予基层更多管理权限。将20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或者由基层属地化实施,充分发挥基层属地管理优势,将更多贴近基层、靠近群众的事项交给基层部门实施,让群众和企业能够就近申请、就近办理,降低办事成本。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调整实施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沟通对接和移交工作;对下放或者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接指导,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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