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普洱市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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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措施》出台背景
2020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9号),提出6个方面政策措施,资金支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给予奖补,并鼓励各州、市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领域突出短板,降低农产品冷链物流成本,提升普洱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出台《政策措施》。
二、《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由优化布局、培育企业、资金支持、用电支持、用地保障、金融支持、组织保障七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优化布局。建设以“思宁一体化”区域性中心城市(思茅、宁洱)为核心的冷链物流龙头带动区,以墨江、江城为核心的东部冷链物流聚集区,以景东、景谷、镇沅为核心的北部冷链物流聚集区,以澜沧、孟连、西盟为核心的西南部冷链物流聚集区。
第二部分,培育企业。鼓励市内知名的生产、流通和贸易企业发展冷链物流业务,与省内外知名企业重组做大做强冷链物流企业。
第三部分,资金支持。采取分级奖补方式,一是支持田间地头冷藏初加工设施建设。按照省级政策要求申报省级资金给予奖补。二是支持基地冷藏初加工处理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100万元的,市级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的,市级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省级政策要求申报省级资金给予奖补。三是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在普洱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购买移动式冷库实际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市级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省级政策要求申报省级资金给予奖补。在普洱市内登记注册且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企业,新增冷库、冷链运输及产品加工、供应链设施设备投入形成的资产性投资,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市级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省级政策要求申报省级资金给予奖补。
第四部分,用电支持。对从事集配型冷链物流设施运营、年用电量在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的企业(单位),由市财政按每千瓦时0.15元给予补助;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按照省级政策要求申报省级资金给予奖补。
第五部分,用地保障。认真落实冷链物流用地按工业用地供地政策,市级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和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用地。
第六部分,金融支持。争取将普洱市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纳入省政府专项债,加大对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七部分,组织保障。组建全市农产品冷链物流行业协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田间地头冷藏初加工设施建设项目,基地冷藏初加工设施、集配型冷链物流设施、移动式冷库建设项目和年用电量超过50万千瓦时经营主体电费补助政策达到省级标准的,根据省级奖补资金申报指南进行申报;达到市级标准的,按照市级奖补资金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三、《政策措施》突出特点
资金支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给予奖补。达到省级奖补条件的,申报省级资金奖补;达到市级奖补条件的,给予市级资金奖补。鼓励县(区)根据自身情况,参照省、市做法给予县级资金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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