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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90-04_A/2017-0928001  公开目录:  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17-09-18
 主题词:  财政  发布机构:  元磨高速  文  号: 
普洱市公安局元磨高速大队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
2017-09-18   作者:元磨高速 点击数: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

第一部分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大队是市公安局主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公安机关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业务警种,主要只要有以下职责:(一)维护辖区元磨高速公路90.5公里(大风垭口隧道至把边大桥)的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二)预防和处理辖区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接受公民求助和报警并作出相应处置;(三)预防和制止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辖区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秩序,打击车匪路霸,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堵截逃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法查处乱设卡、乱收费行为。(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和抢险救灾、安全保卫的交通指挥等职责。(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交通民警(公路巡逻民警)的职责。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2016年大队在市局党委、支队领导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得到了良好的改善,交通违法行为明显下降。保障了辖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有序畅通。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2016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0人。其中:行政编制5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8人,离退休人员0人。
  
车辆实有数13,执法执勤用车13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2016年度收入合计23,715,632.0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715,620.33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1.68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相比增加39.51%,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车路等比重增长变化,交通安全宣传、事故预防及处理投入资金加大;大队业务用房的营房建设需要。

(二)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2016年度支出合计23,734,396.54元。其中:基本支出6,988,792.33元,占总支出的29.45%;项目支出16,745,604.21元,占总支出的70.5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增加37.81%,主要原因是高速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加大及大队建盖办公业务用房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
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988,792.33元。与上年相比增加69.15%,原因是本年工资调整,相应的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8.10%;医疗保险支出及公积金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1.9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
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6,745,604.21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7.91%,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大队建盖办公业务用房,致项目经费开支有所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734,384.86,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相比增加37.81%,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工资调整,相应的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大队建盖办公业务用房,使项目经费开支有所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公共安全(类)支出22,667,318.5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5.50%。主要用于基本支出6,156,999元,其中日常公用经费104,860元;项目支出16,510,319.53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420,000元、道路交通管理支出16,090,319.53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21%。主要用于高速公路抗寒潮应急支出及救援支出;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477,187.3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01%。主要用于医疗保障经费的支出;
  4.
住房保障(类)支出539,879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27%。主要用于住房公积经的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838,000元,支出决算为1,086,818.23元,完成预算的129.6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001,900.73元,完成预算的133.0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4,917.50元,完成预算的99.99%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内购置车辆支出263658.12,年初未在预算内。
  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增加144,500元,增长15.3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00元,增长/下降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42,400元,增长16.5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2,100元,增长2.54%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内购置车辆支出263,658.12元。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01,900.73元,占92.19%;公务接待费支出84,917.50元,占7.81%。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01,900.73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63,658.12元,购置车辆1辆。购置车辆原因是现有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车辆老化故障频繁。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738,242.61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辆。主要用于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及处理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
公务接待费支出84,917.5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84,917.5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8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6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高速公路相关单位联席及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业务专项检查等相关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4,86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6,062元,增长53.46%,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后工会经费及福利费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工会经费和福利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普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41585.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341585.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元。其中财政性资金支出0元,占总采购支出总额的100%,非财政性支出0元,占总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相关口径说明
  1.
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
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
“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一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年终决算时尚未拨出的,在编报时列为本单位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2017年9月18

 

  
附件【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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