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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43/20260720-0000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7-20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号:  普公积金发〔2026〕12号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6-07-20   作者: 点击数:  

 各缴存单位,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与资金使用效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住房民生中的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普洱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政策

(一)放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上下限范围内动态调整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调整次数、时间不作限制,对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样适用上述动态调整规定。

(二)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且欠缴部分无需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申请账户封存,欠缴部分无需补缴,后续符合开户条件的可重新启封缴存。

二、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取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行为年限限制。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未以所购住房为由申请过购房提取,且提出申请时该套住房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受购房行为发生时间限制,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房屋购房总价。同一缴存人同一套住房仅可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业务缴存人家庭就同一套住房共同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房屋购房总价,且须在首次提取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该套房屋是否存在购房提取记录以公积金业务系统记载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参照执行。

(二)放宽租房提取对缴存地和工作地分离的限制。租房提取向部分跨区域工作的缴存人群倾斜,即缴存地和工作地由跨县区放宽至乡镇。缴存人家庭实际工作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在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三)支持代际互助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普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市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家庭,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提前部分还款或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三、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0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20万元。上述额度为贷款基础最高额度,不含多孩家庭上浮部分。

(二)统一多孩家庭贷款上浮比例。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30%

(三)取消购买自住住房贷款行为年限限制。缴存人家庭所购住房从未申请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购房行为发生时间限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该套房屋是否存在贷款记录以公积金业务系统记载为准。自建房参照执行。

(四)扩大贷款申请人范围。缴存人家庭发生购房行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可作为借款主体申请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适用普洱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规则,以申请人及配偶为主体进行认定。同一购房行为仅限申请一笔贷款。自建房的参照执行。

(五)放宽抵押物条件。缴存人家庭发生购房行为,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若该笔贷款对应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不能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可提供其他具备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屋作抵押。抵押房屋须权属清晰,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调整优化商转公(组)贷款业务政策

1.调整商转公(组)贷款最长贷款期限限制。取消原商转公(组)贷款最长贷款期限需与商业住房贷款剩余还款年限一致的限制,贷款期限可根据借款人年龄、家庭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后灵活选择,但最长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期限。

2.调整商转组贷款原商贷余额限制。取消原商转组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不低于5万元的限制,调整为仅需留存商业银行合规要求的最低管控额度(1万元)即可。

3.扩大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范围。缴存人家庭原为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结清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后,可对剩余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申请办理商转公或纯公积金贷款,不受同一购建房行为不得重复申请贷款的限制。

4.增加商转公抵押物方式。缴存人家庭申请商转公(组)贷款的,若该笔贷款对应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不能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可提供其他具备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屋作抵押。抵押房屋须权属清晰,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新增开办业务

(一)开办省内异地商转公贷款业务。在原开办普洱市内商转公贷款基础上,拓宽商转公业务覆盖范围至全省。缴存人家庭在普洱市外、云南省内其他州市购买住房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暂不支持办理异地商转组贷款。

(二)新增商业银行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业务。在原已开办纯公积金贷款之间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基础上,新增开办商业住房贷款到纯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83日(含)起执行,原已执行的缴存、提取、贷款政策,未调整的继续执行,有调整的以本次调整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业务科室制定的业务指引作为本通知的配套实施文件,应就新旧政策衔接中的特殊情形明确具体处理规定,确保政策过渡平稳有序。

六、其他事项

(一)信息公开及政策解读。综合科牵头,归集科、信贷科做好本次优化调整政策对外通知发布及政策解读工作,各分支机构应当统一解读口径,确保政策宣传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政策执行保障。归集科、信贷科、信息技术科分别做好本次优化政策调整的业务办理指引制定、培训和业务指导及系统优化调整工作(含AI智能助手知识库更新“码上扫”知识库),确保各分支机构准确掌握政策调整要点、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高效办理相关业务。财务计划科做好新政执行后资金流动性风险监测工作。

(三)宣传推广与执行。各分支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办理工作,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咨询答疑工作,确保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及时准确了解政策变化。

(四)政策执行评估。归集科、信贷科应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政策调整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取消购房时间限制、贷款额度调整、多孩家庭支持、商转公业务拓展等政策的实际执行成效,为后续政策优化提供依据。 

(五)申请材料真实性及核查配合。缴存人家庭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授权市公积金中心予以核实。核查期间,缴存人家庭应积极配合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拒不配合或妨碍核查的,中心将中止审批或不予批准,相应后果由缴存人家庭自行承担。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7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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