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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43/20260126-00005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1-26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号:  普公积金发〔2026〕1号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办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业务的通知
2026-01-26   作者: 点击数:  

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切实帮助缴存人家庭缓解还贷压力,提升公积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自2026126日起开办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业务(以下简称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定义

缴存人家庭存在未结清的本地或异地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可通过签订《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协议》,授权缴存地管理机构按月自动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至约定的个人银行还款账户,专项用于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月还款本息,无需申请人逐月主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申请对象

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

三、申请条件

(一)缴存人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出申请时存在未结清的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异地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未以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二)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已正常还贷1个月(含)以上

(三)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不存在提取未办结、为他人提供公积金担保、司法冻结未解除、账户金额预锁定被纳入中心不良信用登记等情形

(四)提出申请时该笔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还贷状态正常

(五)提取申请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且无逾期。

四、申请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提取申请人偿还该笔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还款银行一类借记卡账户信息

(三)婚姻状况证明

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通过数据共享渠道核实相关贷款信息的,可免于提交本条第23项所需的申请材料。

五、提取额度

当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每月正常偿还商贷本息合计金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和逾期罚息),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的本息金额。

六、提取资金划转

(一)划款日期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贷业务资金划转方式为按月划转,签约成功资金次日支付

(二)划款规定

1.因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未足额划转的,划转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续不予以补提,次月也不累计补提;

2.约定划转日期划款后到账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金额当月不予划转支取,也不计入下期划转。

(三)划款顺序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贷业务划款顺序为先申请人(主贷人)后配偶(共同借款人)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及配偶持相关材料至缴存地各业务窗口或通过线上渠道提出申请;与中心实现商贷数据共享的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办理(目前已实现商贷数据共享的商业银行有农行、工行、建行、中行、农村信用社);

(二)签订《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协议》;

(三)提取申请人签约成功后,次日起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约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八、注意事项

(一)提取申请人家庭有多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只能按其中一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申请办理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贷业务,不支持同时申请办理多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二)提取申请人办理按年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业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签约办理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贷业务,两项业务之间不受时间间隔限制;

(三)提取申请人(含配偶)发生个人银行还款账户、婚姻等信息变更,或公积金停缴等可能影响按月委托划转还商贷的情况,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四)申请人自愿终止本协议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协议终止手续

(五)协议正常履行情况下,申请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后,该协议自动终止,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贷业务自动解除;

(六)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贷业务仅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之一,并非代为还贷方式。申请人每月仍应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日前关注个人银行还款账户资金余额,履行正常还贷义务。因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或个人银行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逾期、罚息等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九、其他

(一)归集科配合信息技术科做好开办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贷业务信息系统升级工作;

(二)请归集科统筹做好开办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贷业务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引制定工作,并做好各分支机构业务指导工作;

(三)未尽事宜请及时归集科联系。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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