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洱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管理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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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普洱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管理规定》已经中心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含提出申请前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第四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含提出申请前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或濒临破产、已停产的,可以申请暂时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五条 缴存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未设立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六条 缴存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到中心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符合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三)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会议的决议原件(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审议议题、审议结果等内容); (四)缴存单位关于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间公积金的计划和承诺; (五)提出申请前的上月和上一年的单位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六)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它需要补充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缴存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仅缓缴单位缴存部分、仅缓缴职工缴存部分或同时缓缴单位与职工缴存部分三种方式。 第八条 凡经批准仅缓缴单位或职工部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须将应缴部分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专户。 第九条 已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方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确有困难的,必须提出补缴计划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十条 缓缴期内因职工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的,缴存单位须及时为职工补清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缴存单位需要提前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终止缓缴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状态的申请,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依照本管理规定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理和审批时限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不含资料报送时间)。 第十三条 缴存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应及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机构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台账,根据市公积金中心批复文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定期跟进,到期前30日应及时督促缴存单位补缴和恢复原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缴存单位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缴存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将登记不良信息并报送信用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审批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事项,并每年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缓缴和缴存比例审批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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