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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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已经中心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公积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拟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政策调整建议,提交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四)需经本部门党组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 (五)制定或调整对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政策。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依据依法合规、科学合理。 (二)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归档整理,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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