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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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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及下设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维护、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承办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更新、发布本部门、本单位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按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报批审查; (三)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四)协商、确认涉及其他科室、单位的政府信息;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普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普洱市电视台、普洱广播电台、普洱日报、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具体程序为: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定; (四)根据信息批准发布方式,由政府网站管理员、政务信息管理员、微信公众号管理员按职责分工在对应平台发布。 (五)局机关正式印发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由政府网站管理员筛选后在普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影响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制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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