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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务公开制度
2023-12-04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68/20231204-0000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12-04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研究室  文  号: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及内设科室在履行职能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确保公开及时、准确。

第三条  成立由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维护、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清单

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3.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4.人事任免;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8.各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的事项

2.涉及工作秘密的信息(包括:1.有关工作内部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征求意见和磋商情况、调研研究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等;2.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等机关调查手段和方式、案卷、研究审理、线索和举报人情况等;3.履行职能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要汇总数据,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5.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4.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

4.信访、投诉、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

5.已移交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信息;

6.不存在的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7.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8.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普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或本单位公示栏等方式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三审三校”制度,拟稿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和校对,科室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和校对,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和校对。完成审核校对后,将拟公开信息提交办公室,统一公开。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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