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地方金融领域有关机构禁止性经营行为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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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颁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明确: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融资担保”“典当”“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领域监管规定,现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机构禁止性经营行为公告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四)法律法规、银保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 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唯一的运营机构,省内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一)未经国务院有关部委认可,不得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 (二)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取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四)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 (五)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证券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 四、典当行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五)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 (六)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六、商业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三)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二)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三)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四)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五)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六)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七)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八)收购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dfjrjgj.yn.gov.cn/html/2023/js_zw_tz_0629/167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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