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警惕高息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选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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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息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选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活动日趋猖獗,作案方式花样翻新,一些犯罪分子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收益、发展下线进行传销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金融秩序及危害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提高人民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普洱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洱市金融办)通过多形式、多载体的宣传,以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告知广大群众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让群众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予高额回报的陷阱,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要仔细鉴别,抑制盲目投资冲动,抵制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金融活动,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自觉抵制诱惑的能力,运用正当途径守护好“钱袋子”。
案例一
邓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其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由被告人线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深圳市A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创建“B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13年10月31日,“B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亿余元。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邓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线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处理情况
本案由深圳市某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邓某、线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认定被告人线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修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序号未变更,内容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序号未变更,内容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二
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所经营的A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投资过宽等原因,出现资金流转困难。被告人谢某便以开发湖南某镇“某苑”和湖南某镇“某府”楼盘项目、发农民工工资、对外融资需要质押金等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形式,以向其朋友借款或通过他人介绍借款、向借贷公司借款等途径,从被害人单某某、戴某某、费某某等40余人处以信用借款的方法或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实质将其所开发的房产进行借款抵押的方法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亿余元,所吸款项大部分以“借新账还旧账”的方式用于支付债权人的高额利息。
●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5项、第176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1亿余元,数额巨大,并导致巨额存款不能偿还,扰乱了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某某、颜某某等6人以购买“某苑”“某华府”房产名义与谢某签订纸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均为借款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也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上述借款金额也应当纳入被告人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之中。综上,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修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序号未变更,内容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三
“8·12”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2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宁洱县扫黑办转办线索:赵某某在宁洱县发展会员,宣传以“通证经济”的形式,边消费边赚钱,集资到缅甸开采石油,或以贷款买车消费返利带动云南群众致富来鼓励会员投资,参与人数较多。宁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接到线索后,随即展开调查。调查中发现,“宁洱某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赵某某有重大嫌疑,并立为“2021·8·12集资诈骗案”进行侦查。经侦查,发现以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注册成立“玉溪某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聘请钱某某为销售人员开展公司经营活动。2020年8月,何某利用“某通证”App开通“通证”兑付功能,钱某某为该App系统管理员。何某指示钱某某按照7700元人民币等同1000个“通证”的比例兑现给投资人。2021年2月,何某为规避打击,指使钱某某把酒水类、生活日用品、家用电器以高于进货价格10倍至70倍不等的价格定价,让投资人以高价购买商品送“通证”的形式继续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马某某发展下线周某某,周某某发展下线方某,方某发展下线赵某某,以此类推,最终形成以何某、钱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钟某某为骨干成员,以田某某为讲师的集资诈骗团伙在全省各地诱骗投资者。截至案发,共有200余人受骗,受骗金额达1000余万元。
●处理情况
2022年9月16日,宁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一审判处何某、钱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4年,何某处罚金55万元,钱某某处罚金10万元;判处钟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分别处罚金5万元;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5万元。
●警示教育
“8·12”集资诈骗案利用网络平台虚构“通证”投资项目,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通证”经济,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社会资金,致使广大群众利益受损。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何某要求财务人员不做账、不登记投资人员,通过购买黄金、购买房产转移资金,给案件侦办带来极大困难。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不要盲目跟从他人“快速致富”,理性选择投资理财渠道,谨防上当受骗。遇到“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等诱惑,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投资前一定要做到“四看三思”。“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是否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投资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三思”:一认真思考自己是否真的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二认真思考高额盈利是否符合市场规律,自身经济实力是否能够承担本金的全额亏损的后果;三认真思考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可靠,要坚守理性底线,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案例四
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原普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被告人程某与深圳前海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某品牌及商业模式授权合作合同》。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程某用周某飞的名义登记成立普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加盟店的形式获得授权在普洱市范围内使用某平台品牌,设立营业部开展投融资业务,被告人程某为普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品牌普洱营业部的实际负责人、掌控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程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指派员工发放宣传资料、当面讲解等宣传方式,许诺给予出借人年利率15%至18%的利息,以程某铭、刀某健、李某顺等个人名义资金周转为由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被告人程某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共向200余名出借人吸收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归还出借人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尚未归还资金金额人民币4000余万元。吸收的资金由程某支配、使用。
●处理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受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警示教育
非法集资名目繁多,不法分子假借融资等名义,通过高额收益吸引资金进入平台账号形成资金池,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资金就无法兑现。金融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各类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投资产品,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鱼龙混杂的“投资建议”,不要通过他人提供的链接下载投资理财类手机App,在投资之前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咨询。在投资时,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提高鉴别能力。
案例五
赵某贤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贤,澜沧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澜沧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2016年,被告人赵某贤在某乡投资建设生鸡养殖加工厂期间,获悉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贷款,但农户可依条件申请政府小额扶贫贷款。后被告人赵某贤以其实际控制的澜沧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澜沧某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某乡、某镇以农户贷款入股与其合作发展种植养殖业为由,承诺每年按入股本金的8%分红给入股农户,与某乡50余户农户、某镇100户农户签订《协议书》,农户获得政府小额扶贫贷款后入股给被告人赵某贤,由其负责偿还贷款。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某贤共收到150余户农户贷款入股资金600余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全部进入其私人账户。后被告人赵某贤将其中40余万元用于发放某乡、某镇部分农户(包括李某户)分红,其余600余万元被其非法占有。2022年12月23日,被告人赵某贤向法院退缴人民币100000元。
●处理情况
法院认为,赵某贤以合作发展种植养殖业形式掩盖其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先后在澜沧县某乡、某镇非法集资,且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均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赵某贤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法院对被告人赵某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贤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600余万元。退交的人民币予以抵扣退赔的集资款。
●警示教育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力抓手,然而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合作社”为外壳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借口加工、种植、合作社发展投资、服务“三农”等名义公开吸纳社员,进行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影响恶劣。本案被告人抓住大众着眼高额利润、忽视潜在风险的错误理财观念,进行集资诈骗,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也因此受到了沉重的刑事处罚。
(来源:普洱市处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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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警惕高息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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