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洱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函 | ||||||||||||
|
||||||||||||
对普洱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函 张新发代表: 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的通知》,您在普洱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第22号建议),已交我单位继续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建议一“制定出台更加具体有力的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2016年出台了《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普发〔2016〕40号)、《普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利责任清单(暂行)》(普国资〔2016〕147号)、《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2016〕25号)、2017年出台了《普洱市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实施方案》(普办通〔2017〕61号)、《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办发〔2017〕30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7〕44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7〕74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洱市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17〕97号)、《普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普国资〔2017〕124号)》、《普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普国资〔2017〕125号);2018年出台了《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普政办发〔2018〕11号)、《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18〕5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普政办发〔2018〕15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18〕16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8〕11号)、《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普办发〔2018〕29号)、《普洱市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18〕30号)、《《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市场化选聘高级经营管理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普办通〔2018〕33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18〕99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18〕148号)、《普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普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普国资〔2018〕162号);2019年出台了《普洱市国资委市属企业降杠杆防风险的指导意见》(普国资〔2019〕2号);《中共普洱市委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普发〔2019〕23号;2020年出台了《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20〕4号、《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室字〔2020〕5号等制度,形成了“1+N”制度体系,国资监管工作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监管制度正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不断完善。 二是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署,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制定的《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普政办发〔2009〕212号)制定出台了《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普财资〔2011〕39号)、《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普财资〔2011〕40号)、《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普财资〔2014〕27号)、《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18)》(普财资〔2018〕127号)等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管理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使用、管理、报废处置整个流程,实施了全程监督管理。 建议二“制定出台效力层次高、涵盖范围广的全市国有资产监督条例,在地方人大设置专门岗位,配备经济、审计等专业人才,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涵盖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管理、处置和报告。 市审计局机构改革后内设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组织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企业审计科负责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市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近年来,市审计局在财政审计、经责审计、投资审计、专项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均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2016年,市审计局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损益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2018年,市审计局再次对全市26家国有企业进行全面审计;2019年,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市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负责损益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企业审计工作已形成常态化,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权力运行,促进了反腐倡廉,提高了国有企业发展质量。 建议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报告制度和资产监管信息制度,形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我市已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普发〔2018〕21号)、《普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普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普国资〔2018〕162号)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办法。 目前,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云办发〔2020〕20号),市级文件正在积极制定中,已逐步形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建议四“健全和完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职责和加强干部队伍、人才建设工作。” (一)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职责方面 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便于协调和开展工作,对各科室职能职责进行了细化,制定印发了《普洱市国资委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职能职责。 (二)加强干部队伍、人才建设工作方面 一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十项重点人才工程”的通知》(普党人才〔2015〕1号)文件精神,择优引进一批熟悉战略经营、善于资本运作、懂营销能融资、精通现代企业管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才,实现国有企业长远发展目标。普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普洱市国有企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二是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格局,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改进人才工作方案,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了印发了《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为人才引进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为不断提高财政国资监管干部、市属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及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2018年,我委分别在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组织举办三期综合素能提升培训班。2019年在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深圳大学举办三期综合素能提升培训班,为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建设打下基础。2020年拟计划在苏州新加坡新华国际教育集团.新汇点、西安交通大学举办两期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班。 建议五“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普洱市国资委仅对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普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利责任清单(暂行)》进行。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工作按照一级政府,一级国资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今后,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感谢你对普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李婕 2165278、13908791792 附件: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
||||||||||||
附件【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