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普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利责任清单(暂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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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普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利责任清单(暂行)》的通知
各市属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以及《云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权利责任清单(暂行)》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普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权利责任清单(暂行)》(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并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单》中所列履职事项系市国资委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暂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党委政府有关文件,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及市国资委关有关规章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需要市属企业报送审核审批备案报告事项,不包括市国资委主动决定、直接任免、监督检查、党群工作等方面事项。
二、《清单》所称市属企业均指市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集团)层面,所称重要子企业包括市属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四类。《清单》中未明确表示子企业的均不包含子企业,子企业相关决策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归位于一级企业(集团),由一级企业(集团)决定,不再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三、《清单》审批事项涉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或提前与企业沟通。
四、市上国资委可根据部分企业具体情况调整履职事项,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企业按公司章程执行。
五、各企业对报市国资委审核审批事项应在审批同意后主动向市国资委报告执行情况,市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履职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各企业在向其他部门办理本清单以外事项需要市国资委出具意见的,可单独向市国资委请示。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思茅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思国资〔2007〕2号)同时废止,本次印发清单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由市属企业依法决策,并承担决策责任。
八、市国资委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市国资委将及时修订或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九、本通知印发后相关履职事项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调整的,市国资委将及时调整履职事项权利责任清单。
十、本通知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普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利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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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7号附件.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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