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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2021-08-11   作者:市国资委 点击数:  
 索引号:  1038-/2021-0811003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8-11
 主题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文  号: 

普洱市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促进普洱市国资委与公众沟通,增强工作透明度,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便于社会公众及新闻舆论对国资监管工作的监督,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通报重大决策、发布重要信息、报道紧急重大突发情况,解释相关政策,解答群众关注的有关问题,营造公开透明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国资委新闻发布实行主任负责制,新闻发言人代表主任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言人的人选在委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原则上由分管行政办公室的副主任担任首席新闻发言人,确因个人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担任的,可由班子其他成员担任。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条件。担任新闻发言人的人选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敢于负责,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熟悉本部门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较完备的知识结构;形象端正、举止得体,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和公关能力。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信息、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规范新闻报道,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把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给社会公众。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座谈会,接受新闻媒体记者常规性采访,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委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有关信息。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新闻媒体通报可对外公布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稿件,审定重大突发事件连续、深度报道的工作方案,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可对外公布的重大决策事项;阶段性成果及典型工作经验;市国资委出台的新举措、新机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解释;针对社会上有关不实言论和消息给予澄清;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新闻等。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具体办事机构为普洱市国资委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确定联络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联络员要与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一)一般的新闻发布活动,由行政办公室和相关科室编制计划与内容,报委领导批准;

(二)涉及全委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党委和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决议进行;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由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或事实澄清的,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进行。

第八条  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因蓄意封锁消息、新闻发布不及时或随意向新闻媒体公布新闻信息等行为,导致突发性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而造成消极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对具体责任人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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