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确保园区经济稳定运行十六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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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确保园区经济稳定运行十六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园区企业的影响,使《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园区经济运行十六条措施》(普工管发〔2020〕8号)政策措施科学、有效、快速落地,资金使用安全,发挥最大效益和最大效率,有效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园区经济平稳运行,确保年初既定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财绩〔2020〕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列入园区财政预算的“企业政策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择优扶持、重点突出;
(三)注重实效,严格把关;
(四)分类申报,分批拨付;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四条 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确定资金补助的方向和重点,组织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成立由区党政办、财政局、经招局、规划建设和社会事务局、审批局、总工会、工投公司、展翼公司和投资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企业政策性补助资金审核领导小组,负责补助资金的综合审核,研究确定资金补助项目。
第二章 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报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园区范围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园区缴纳,纳入园区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商户)信用记录良好,无环保、安全问题,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录的生产性企业。
(三)部分租用园区展翼公司茶交市场商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录。
(四)服从园区管理,按时上报经济指标及园区所需材料,积极配合园开展各项工作,对园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作出贡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五)园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申报范围:
(一)未纳入园区统计范围的;
(二)不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的;
(三)不服从园区管理的;
(四)未按期缴纳租金的;
(五)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企业根据补助资金申报类别如实填写《普洱工业园区XX资金申报表》,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资料报至园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
第九条 本政策采取分次申报,资金分批拨付的方式。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
(一)属于一次性申报的补助,必须在通知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申报,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属于按季或取得次月申报的补助,在通知要求的时间范围内没有申报的,本季不再申报,并入下一季度申报,两次不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属于年末一次性申报的,必须在通知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申报,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四章 资料审查及汇总
第十条 资料收集。由经济发展与招商局负责收取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资料审查。由经济发展与招商局负责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确定的资料可函询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资料汇总。在资金阶段申报结束后,由经济发展与招商局形成资金申报汇总清单及材料说明,报资金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综合审查。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研究决定给予资金补助的企业。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由经济发展与招商局根据通过资金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资金补助的申报项目,拟定资金申请文件与园区财政局共同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后,由园区财政局根据党工委会议纪要拟定资金拨付文件。财政局与经济发展与招商局共同行文通知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财务规定完成资金拨付。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由经济发展与招商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建档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绩效评价。不得将园区补助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园区企业政策性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目标考核。财政局及经济发展与招商局负责指导申报资金补助的企业进行资金绩效目标考核,企业应积极配合。
(一)公租房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由普洱市展翼置业有限公司及普洱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所有权属关系分别进行整体绩效目标考核。
(二)商铺租金补助绩效管理:由普洱市展翼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体绩效目标考核。
(三)标准厂房租金补助绩效管理:由纳入补助范围的承租企业根据绩效目标考核要求完成。
(四)其他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由纳入资金补助范围的企业根据绩效目标考核要求完成。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相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园区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园区管委会取消乃至收回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园区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在园区获得资金支持和项目推荐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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