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孟连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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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在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一件一审”保密审查制度。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单位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第六条 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并组织参加保密岗位资格培训。 第九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 (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法规; (二)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标有“内部资料”的; (四)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经信息产生科室负责人初审后提出是否公开信息的审查意见;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复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初审、复核后,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后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科室; (二)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 (三)拟公开信息的来源; (四)保密审查中认为不能公开的信息,应注明不能公开的依据; (五)保密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六)主要领导审定意见; (七)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上述记载内容应当予以保存。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在进行区分处理时,需经该信息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最终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十六条 单位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属于业务主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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