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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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保障缴存人真实的住房消费需求,以更精准的政策供给、更暖心的服务举措,解决缴存人“急难愁盼”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以购建房、偿还商贷等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向异地相关部门核实后,无法核查确认其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但具备该提取业务合理性的,可以要求提取人补充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后进行受理。 二、对确因缴存人发生真实购买自住房屋(商品房),但因特殊情形(不因购买人、售房人自身原因造成)尚未完整办理房屋买卖交易手续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自住证明材料等)可进行受理,具体情形如下: (一)所购房屋原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管部门备案,且该房屋无公积金提取记录; (二)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出具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情况说明; (三)申请提取人在缴存地(工作地)无房(提供房屋查询证明书)。 (四)所购房屋已具备居住条件,且为提取申请人自住。 举例:张某向李某出售房屋(商品房),因该房屋所在区域的所有房屋均暂不具备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条件,导致李某尚不能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所需证明材料,经李某提出申请,提供其它相应辅助证明材料,可受理该情形的购房提取业务。 三、规范使用《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存疑及特殊情形核查表》,凡在受理提取业务时存在该笔业务存疑或特殊情形的,具备办理提取业务的合理性,根据核查情况规范填制《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存疑及特殊情形核查表》,符合办理条件的给予办理。 四、本通知自2025年3月24日起执行,由归集科负责解释,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附件: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存疑及特殊情形核查表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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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存疑及特殊情形核查表.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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