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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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充分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明确时间节点,研究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县(区)的具体实施办法(讨论稿),请于2019年8月30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各县(区)要确保2019年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各县(区)在明确保障范围后,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和保障对象确认工作,保证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四、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区)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必要条件。各县(区)政府要对历年来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缴,限期整改。
五、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2019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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