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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的通知
2024-11-14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28/20241114-00004  公开目录:  利企政策  发布日期:  2024-11-14
 主题词: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普应急函〔2024〕22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主动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自身信用,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服务理念,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主动告知处罚对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及信用修复相关规定,鼓励、支持和提醒失信市场主体主动整改失信行为,及时修复失信信息,建立健全有利于市场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书同达”告知制度。按照“一处罚一告知”的原则,全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主动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要求、公示平台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以及信用修复时间、方式及流程等内容。

(二)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制度。按照“谁处罚、谁提醒”的原则,行政处罚相对人满足信用修复条件时,行政处罚机关应主动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第一时间提醒其进行信用修复,指导并帮助完善修复材料,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信用修复服务,及时化解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良影响,切实提高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知晓度和满意度。

(三)加强信用信息修复政策宣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本领域信用修复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重点宣传《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以及“信用中国”门户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要加大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信用修复业务培训力度,熟练掌握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材料等具体规定。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提出修复申请的失信主体实现“应修尽修”,尽最大努力实现“处罚即告知、期满即修复”,引导企业及时修复失信信息,确保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告知率、有修复意愿且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率达到100%。

三、相关要求

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落实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企业重回发展“快车道”,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我单位于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信用云南”等网站同步对外公示。

二、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通过原处罚机关提出申诉。

三、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满足最短公示期后,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

信用修复咨询电话: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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