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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2024-11-26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01/20241126-00003  公开目录:  利企政策  发布日期:  2024-11-26
 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办函〔2024〕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废止《普洱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一条措施》(普政办发〔2023〕13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云建建〔2022〕44号),促进普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工程发包管理

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自愿的前提下,支持建筑业企业寻求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支持建筑业企业积极与央企、省内外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或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等形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信用良好、能够提供足额担保和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企业参与相应的项目建设。加大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互动,鼓励房地产等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给综合实力较强、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开展多元化经营,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等产业发展,努力提高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水平。鼓励大型建筑类央企、省内外国企与普洱市重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融合吸收或组建大型混合所有制集团,参与组建企业的工程业绩可作为新组建企业有效业绩认定依据。鼓励普洱市建筑业企业进行重组、并购,整合产业链资源,发展以投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建筑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且在建筑业投资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力争当年全市金融机构对建筑业企业贷款增量、增幅要高于上年,尤其对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授信额度。稳步推进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工程设备、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抵押融资,鼓励实行在建工程、建筑企业专利权融资,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方式满足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的融资需求。对资质等级高、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效率,在利率定价、服务收费、审贷条件、结算汇兑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建筑业企业的合作,积极探索针对建筑业企业融资的专业性担保模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洱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普洱市分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四、加快推进走出去、引进来战略

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巩固和提高传统建筑市场占有率,千方百计拓展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空间,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外、省外及境外建筑市场。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的专门办事机构,与当地有关部门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积极推荐普洱市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外地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引进资质等级高、技术力量强、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落户普洱市,参与综合交通、水利等大型项目建设,带动普洱市建筑业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逐步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建设工程所需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性投资项目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完成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价款协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应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结算中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优先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函和融资性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经五方责任主体质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可从系统上解除,承接新的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职工成长发展工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新型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分包企业为建筑产业工人管理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产业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保障建筑产业工人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支持建筑产业工人按规定享受积分落户、子女教育、法律援助、社会医疗保险等城市公共服务。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积极选派优秀设计师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指导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总工会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强协会能力建设和行业自律

支持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提高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强化工作保障

各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及时细化职能职责和完善配套政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上述十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级、市级政策有新规定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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