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区域内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普洱市实际,形成《普洱市入河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依照相关要求,于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1日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公开征集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或建议。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