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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结果的公告
2025-04-30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43/20250430-00002  公开目录:  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  2025-04-30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号: 

2025年3月1日,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普洱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普洱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发布《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公示时间从2025年3月1日至3月17日,公示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意见建议10条,经认真分析研究,其中采纳建议3条部分采纳建议1条,不予采纳建议6条。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采纳意见建议3条

(一)骗提骗贷行为定义方面,明确兜底条款标准:对于“其他骗提行为”“其他骗贷行为”这类兜底条款,建议补充概括性描述,如“其他通过欺骗手段,违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实质,损害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人权益的行为”,避免认定时的模糊性。

采纳。充分吸纳此条建议,将《办法》第一章中第五条第八和第九款合并为:通过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欺骗手段,违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质,损害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人权益的行为;第七条(七)修改为:通过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欺骗手段,违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质,损害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人权益的行为。

(二)视同骗贷行为里,“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需界定“无故”的具体情形,如企业破产、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失业等特殊情况的排除。

采纳,充分吸纳此条建议,将《办法》中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

(三)完善异议处理流程:被处理人提出异议后,市公积金中心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处理决定,但未明确若复核后维持原决定,被处理人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建议补充说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采纳,充分吸纳此条建议,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五条内容完善为:被处理人对《处理通知书》不服的,有权自收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收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理人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通知书》产生法律效力。

二、部分采纳建议1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部门虽有明确职责分工,但缺乏协同工作机制描述。建议增加定期沟通协调会议制度,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骗提骗贷工作协调会,交流工作进展、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部分采纳此条建议,增加《办法》中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内容为:建立骗提骗贷协作联动机制。市公积金中心应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源头治理,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充分利用并联合各方资源,形成协作共治强大合力。

三、不予采纳意见建议6条

(一)本人对打击骗提骗贷的行为表示支持,但是个人认为目前个人可以提取的选项过少,应该增加一个特殊条件的提取选项,例如急需用钱的时候可以无条件提取部分或者全部公积金以渡过难关;对于责令限期退款中的骗贷资金可以理解,但是所谓骗提资金退款我认为不合理,在我认知里公积金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需要购房以及离职可以全部一次性提取,也就说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属于个人的资产,既然是个人资产,个人以不恰当的方式将其提取出来用于解决自己的困难,中心凭什么可以责令个人将属于自己的资产退款至中心账户。个人普洱地区普遍消费较高,工资与消费不成正比,中心非常有必要设置一个特殊提取选项,让个人相对自由的使用账户内的资产。

不予采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支出主要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特殊提取选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故未进行采纳。

(二)细化视同骗提骗贷标准:在视同骗提行为中,“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提取(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应明确是否区分不同交易主体(如亲属间交易、正常市场交易等);

不予采纳。《办法》中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提取(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只是视同为一种骗提行为,交易主体不同情况也会不同,具体在审核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通过调查核实的方式确定是否属于用于自住住房,故未进行采纳。

(三)优化调查期限规定:目前规定调查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复杂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可考虑设置弹性调查期限区间,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初步分类,如简单案件15 - 20个工作日,一般案件20 - 3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30 - 40个工作日,提高调查效率和预期性。

不予采纳《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件初期无法确定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具体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各部门反馈核查信息的时间进行确定,具有一定弹性,故未进行采纳。

(四)失信记录管理优化:限制骗提骗贷当事人3年内暂停办理部分业务,可考虑设置信用修复机制,如当事人在1年内主动配合整改、积极参与公积金政策宣传等,可适当缩短限制期限,激励当事人改正错误行为。

不予采纳《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已明确酌情从轻、减轻处理、免予处理的情形;针对因骗提骗贷产生的失信记录进行修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根据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故未进行采纳。

(五)明确从轻减轻处理量化标准:对于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认错态度良好”“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缺乏量化标准,可制定具体细则,如主动退回资金达到一定比例(如80%以上)可减轻处理,认错态度通过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时间、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等维度衡量。

不予采纳。其理由为与上一条意见建议属同一情形,故未进行采纳。

(六)强化外部协查激励措施:建立防范骗提骗贷协查机制中,仅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可考虑制定对协助核查部门的激励措施,如定期表彰优秀协查部门、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等,提高相关部门协查积极性。

不予采纳《办法》中已增加建立骗提骗贷协作联动机制,并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的相关条款进行明确,故未进行采纳。

此外,还根据相关修改意见建议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相关条款顺序调整。

感谢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供了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和有价值的参考。下一步工作中,市公积金中心将切实推动《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贯彻实施,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秩序,切实维护广大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工作进行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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