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办发〔2006〕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思茅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二○○六年六月二日
思茅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机构及职责
2.2 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算监测
3.2 报告
4 应急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程序
5.2 财政收入政策
5.3 财政支出政策
5.4 资金拨付
5.5 应急采购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6.2 监督检查
6.3 总结评估
6.4 信息发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云南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思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市外区域或境外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 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3.2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1.3.3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思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 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4.2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1.4.3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机构及职责
2.1.1 领导机构
思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1.2 日常工作机构
设立思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审计局、监察局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认真研究应急资金保障措施和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安排、拨付财政应急资金,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预算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对应的局内业务主管科室为主,相关科室配合,根据应急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2 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2.2.1 市应急委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后,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按以下分工及时开展工作。
(1)资金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安排和筹措应急保障资金;紧急调拨资金并落实到位;安排对征用的设备、物资和场地等进行补偿的资金;向省财政提出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补助申请。
(2)政策拟定组
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对受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调整,并组织落实;对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作相应的政策调整。
(3)监督检查组
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2.2 各成员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内部运作流程由各单位另行制定。
2.2.3 各县(区)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框架内设置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体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与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机制,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级财政给予应急保障 的,相关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 报送市财政局的报告统一由市财政局办公室承接后,按局内职责分工,及时批转相关科室和分管局领导进行处理。
4 应急准备
4.1 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财政保障应急机构应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筹集与应急工作相适宜的应急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4.2 应急资金来源
4.2.1 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按3%至5%预留的部门机动资金首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经费。
4.2.2 部门预算调整。必要时,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应急支出。
4.2.3 设置应急专项经费。按照《预算法》规定,在当年的预算编制中,按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的预备费,优先用于处置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公共事件。
4.2.4 申请上级补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资金支持。
4.2.5 社会捐助资金。社会各界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捐助资金应该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严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无捐助意愿的,由接收捐助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
4.2.6 其他资金来源。必要时,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可优先动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历年结余、临时贷款和其他单位自有资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程序
5.1.1 市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分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启动市级总体预案,市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由办公室领导或成员随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
(2)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启动市级总体预案后,市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由办公室领导或成员随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同时,请求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给予帮助、支持。
(3)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启动市级总体预案后,市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由办公室领导或成员随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按正常程序请求省财政厅给予帮助、支持。
(4)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负责处置,县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随市应急委成员组成的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确实需要市级财政部门提供经费补助的,按正常程序申报。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方面。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
5.1.3 上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启动,下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
5.2 财政收入政策
5.2.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办公室按照国家、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5.2.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办公室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执行。
5.2.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公民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5.2.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可请求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3 财政支出政策
5.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由办公室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5.3.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公民、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5.3.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中央或省政府事权的,积极向中央或省反映,争取经费由中央或省财政负担;属于市人民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县(区)人民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级财政从财力和资金调度上适当给予帮助、支持。
5.3.4 军队应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5.3.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应及时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5.3.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应急委批准,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照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5.4 资金拨付
5.4.1 各级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拨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
5.4.2 对市本级部门或预算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市级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应急资金预算后,用款单位接到有效通知,即可从本单位现有账户中支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上午10:00前办妥相关拨款或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5.4.3 对下级财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市级财政部门以传真、电报等方式将应急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相关县(区)。县(区)财政部门在接到有关预算执行依据后于当日或次日上午10:00前办妥相关拨款手续,送达人民银行或相关商业银行,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
5.4.4 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应急资金预算后,如国库存款不足以支付的,要确保应急资金到位,并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资金调度额度,市级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调度工作,补足库款,保障应急资金的预算执行。
5.4.5 各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
5.5 应急采购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的应急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特殊规定程序办理。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范围内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相应结束,恢复正常工作。
6.2 监督检查
6.2.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2.2 应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有效。
6.2.3 市级财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特点和应急资金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
6.2.4 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2.5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6.2.6 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6.3.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和突发 公共事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6.3.2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及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和应急效果的综合评估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6.3.3 综合评估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分级处置权限进行。
6.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思茅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由市财政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1.2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