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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第二部分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7 15:54:32

疗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两个疗区、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体疗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消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名工作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3名;
(三) 至少有12名护士;
(四) 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具有副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
(五) 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 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四) 绿化面积不少于可绿化面积的80%。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呼吸机 吸痰器
心电图机 除颤机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生化分析仪 分光光度计
自动稀释器 电泳仪
离心机 电冰箱
干燥箱 水浴箱
X光机 A超或B超
姿式矫正镜 墙拉力器
划船器 手指肌训练器
前臂旋转训练器 滑轮吊环
各种助行器 中频治疗仪
低频脉冲电疗机 音频电疗机
超短波治疗仪 红外线治疗机
磁疗机 针灸用具
按摩用具 颈椎牵引设备
腰椎牵引设备 关节功能评定装置
肌力计 高压灭菌设备
密闭灭菌柜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 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
(一)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 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妇科治疗仪 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 新生儿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 氧气瓶
显微镜 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
高压灭菌设备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电冰箱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块
床单 2个
枕芯 1.2个
枕套 2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妇科治疗仪 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 综合手术台
乳腺透照仪 B超
心电图 双目显微镜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 新生儿抢救台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200MA X光机
同视机 新生儿保温箱
儿童口腔保健椅 高压灭菌设备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洗衣机
电冰箱 血红蛋白测定仪
分光光度计 离心机
水浴箱 电视机
录、放像机 救护车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
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
(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综合手术台 电动吸引器
腹部手术器械 高压灭菌设备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 新生儿保温箱
B超(线、扇) 200MA以上 X光机
心电图机 宫腔镜
新生儿抢救台 麻醉机
妇科治疗仪 乳腺透照仪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同视机 儿童口腔保健椅
裂隙灯 节育手术器械
超净工作台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分光光度计 尿液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酶标仪
双目显微镜 恒温培养箱
万能显微镜 γ计数仪
离心机 分析天平
洗衣机 文字处理机(打字机)
电视机 幻灯机
录、放像机 投影仪
救护车 电子计算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 从事防保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急诊抢救箱 氧气瓶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抢救床
观察床 诊查床
妇科检查床 产床
接产包 切开缝合包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箱
电冰箱 干燥箱
X光机 观片灯
开口器 舌钳
阴道检查器械 人流吸引器
上取环器械 导尿包
身高体重计
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器械盘 器械柜
无菌柜 污物桶
担架车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
急诊抢救箱 抢救床
氧气瓶 导尿包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X光机 观片灯
B超 身高体重计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产床 接产包
阴道检查器械 上取环器械
人流吸引器 器械柜
药品柜 紫外线灯
无菌柜 污物桶
高压灭菌设备 担架车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 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 至少有5名护士;
(三)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电冰箱
心电图机 显微镜
B超 尿常规分析仪
X光机 血球计数器
人工呼吸机 紫外线消毒灯
洗胃机 药柜
气管插管 调剂台
吸引器 静脉切开包
高压灭菌设备
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气管插管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生化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吸引器 显微镜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桌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 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 方盘
洗手盆 诊察桌
处置台 听诊器
诊槌 注射器
紫外线灯 纱布罐
往诊包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 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手术床1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双极电凝器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美容床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各种规格注射器 输液装置
处置器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应配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 屋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体重称 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胸围尺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 诊察床
口腔科器械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 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各种规格注射器
接种包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查床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身高体重计 接种包
出诊箱 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药品柜 有盖方盘
消毒缸 高压灭菌设备
污物桶 资料柜
健康宣传版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一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牙科治疗椅4至1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要求设立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科部分诊治和预防保健工作,并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 煮沸消毒锅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柜 1张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牙科治疗椅15至59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和1名任职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口腔科医师,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
(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3;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 辅助呼吸器囊
电动吸引器 抢救床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超声洁治器
光敏固化灯 中熔铸造机或高频铸造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吸引器 1支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高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三用枪 1支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病历书写柜 1张
医师座椅 1个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至少设牙科治疗椅60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
(三)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3;
(四)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 辅助呼吸器囊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抢救床 抢救柜(车)
显微镜 X光机
X光牙片机 断层摄片机
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光敏固化灯 银汞搅拌机
光固化烤塑机 铸造与烤瓷设备
超声洁治器 超短波治疗器
敷料柜 器械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与二级口腔病防治所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所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职业病科(不同行业可分别设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职业健康监护科、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
(四) 至少有3名化验人员(常规、生化、毒化各一名)和相应的药剂人员;
(五) 至少有2名从事尘肺诊断治疗的放射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最少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X光机
显微镜 药品柜
电冰箱 恒温培养箱
密闭灭菌柜 紫外线灯
离心机 洗衣机
洗胃机 呼气球囊
B超 蒸馏器
紫外线消毒器 给氧装置
分析天平 检眼镜
高压灭菌设备 干燥箱
导尿包 血球计数器
血压计 电泳仪
水浴箱 自动稀释器
生化分析仪 粉尘采样器
微量注射器 稳压电源
分光光度计 PH计
H2S测定仪 SO2测定仪
噪声测定仪 振动测定仪
辐射热计 通风式干湿球温度计
静脉切开包 气管切开包
胸穿包 骨穿包
救护车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中毒科、尘肺科、物理因素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职业健康监护科、物理诊断科(心电图、脑电图、B超等)、消毒供应科、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与职业病防治所的基本设备相同,并增加以下设备:
电动吸引器 麻醉机
心电监护仪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200毫安以上) 呼吸机
眼科裂隙灯 肺功能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脑电图仪
全自动血球计数仪 血气分析仪
气相色谱仪 原子吸收仪
低温冰箱 酸度计
高压液相色谱仪 计算机
支气管镜 病理切片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急救车;
(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
(三)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
急救箱(包) 简易产包(含消毒手套)
听诊器 表式血压计
体温计 氧气袋(瓶)
给氧鼻导管(塞) 简易呼吸机
口对面罩吹气管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开口器
拉舌钳 环甲膜穿刺针
张力性气胸穿刺针 静脉输液器
心内注射针 20ml注射器
5ml注射器 止血带
砂轮片 胶布
酒精盒 脱脂棉
敷料(大、中、小) 绷带
三角巾 敷料剪
镊子 药勺
针灸针 夹板
敷料箱 手电筒
软担架 移动式担架床
(四)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
盐酸肾上腺素 异丙肾上腺素
可拉明 洛贝林
多巴胺 阿拉明
利血平 速尿
西地兰 安定注射液
非那根 杜冷丁
镇痛新 复方氨基比林
氨茶碱 灭吐灵
阿托品 止血敏
安络血 地塞米松
解磷定 利多卡因
10%葡萄糖酸钙
10%葡萄糖注射液
安定片 潘生丁片
心痛定片 扑尔敏片
异搏定片 麝香保心丸
复方降压片 阿托品片
去痛片 心得安片
外用药 75%酒精(棉球)
2.5%碘酊(棉球) 红汞(棉球)
三、通讯:
应开通急救专线电话。
四、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司机;
(二) 至少有5名急救医护人员。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急救中心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但至少配备20辆急救车;
(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
(三) 至少有1辆急救指挥车;
(四)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与急救站相同;
(五)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与急救站相同。
三、通讯:
(一) 应开通急救“120”专线电话;
(二) 急救车及急救指挥车均配备无线电车载台,其中急救指挥车必须配备移动电话;
(三) 与该市担任急救医疗任务的医院的急诊科之间建立急救专用电话。
四、人员:
(一) 至少配备司机21名;
(二) 至少配备急救医护人员30名。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
六、急救网络:
至少设有3个分站,并与分站及医院形成急救网络。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组、临床免疫组、临床微生物组、临床血液、体液组。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检验师(实习研究员、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投影仪 恒温箱
电冰箱 离心机
振荡器 1/万分析天平
pH测定仪 稀释器(或加样器)
普通显微镜 干燥器
高压灭菌锅 试剂用水制备系统
分光光度计 血液分析仪
尿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细菌培养箱
火焰光度计或离子选择电极、电解质分析仪
(二) 有与开展的检验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省临床检验中心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设备:
与地市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并增加以下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低温冰箱 1/10万分析天平
高速离心机 二氧化碳培养箱
超净台 紫外分光光度计
教学显微镜 复印机
幻灯机
(二) 有与开展的检验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部临床检验中心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各业务科室主任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与省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并增加以下设备: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低温高速离心机
低温冰箱-80℃ 冷冻干燥机
高压液相色谱仪
(二) 有与开展的检验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卫生部主管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
一、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 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 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一) 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二) 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 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
一、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 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 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 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
(四) 有洗澡设施;
(五) 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六)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药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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