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具体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须准确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公开”等4种类型中的1种。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签发人在签发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五条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开属性。
第六条 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公文正式签发后,由相应负责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新媒体上进行全文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