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普住建发〔2020〕210号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办)、直属单位:
现将《普洱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明确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实际,明确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
第二条 市住建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认定工作以需要市局领导班子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为原则。
第五条 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为市住建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
(一)编制、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规划、政策:
1.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涉及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城市及农村住房保障政策;
3.涉及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的项目规划,公共政策的制定。
(二)安排重大项目建设、编制预算、资金使用:
1.省及市本级重点项目申报等;
2.基建修缮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3.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公共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申报和调整;
5.各类大额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6.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直接关系公共关系的特定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市场准入等;
2.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
3.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一旦作出很难恢复原状等重要特定执法行为。
(四)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应对方案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市住建局其他需要进行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的事项可以依照本规定确定。
第七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有关程序和要求,适用《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