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0〕3号
肖智萍:
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8196608120063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4号农垦花园A区4幢1单元1101室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对普洱市双宏德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3个生产车间在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未建设污染防治措施;二是生产粉尘无组织排放;三是物料堆场无防雨棚及防尘设施,物料露天堆放,未遮盖。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2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7张)及11月29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普洱市双宏德建材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未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10 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0〕3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期间你公司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你作为普洱市双宏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5万元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