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0〕2号
普洱市双宏德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MA6K85X2XN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莲花村芒过山
法定代表人:肖智萍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3个生产车间在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未建设污染防治措施;二是生产粉尘无组织排放;三是物料堆场无防雨棚及防尘设施,物料露天堆放,未遮盖。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2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7张)及11月29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一是在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未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二是生产粉尘无组织排放,物料堆场无防雨棚及防尘设施,物料露天堆放,未遮盖,存在粉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和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10 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期间你公司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
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你单位处罚款30 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