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宏春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证书(林权)遗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张其权利(镇沅县恩乐镇永丰路5号),该期间内如无相关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原颁发的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序号 |
权利人 |
产权证号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亩) |
用途 |
1 |
郑宏春 |
镇证林证字(2008)第250600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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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 |
按板镇安康村大村组 |
79.8 |
林业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