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移送拘留案
2017年5月4日,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固原市某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向葫芦河流域直接排放淀粉生产水污染物,致使葫芦河流域水质受到严重污染。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立即采样送检,并通报葫芦河下游平凉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5日,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违法企业立即改正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5月15日,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废水直排污染葫芦河水质的涉案企业处罚款20万元。并对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移交公安机关,以上事实有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的移送材料清单、光盘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西吉县公安局决定对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送达至西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2017年5月15日,违法企业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2017年8月,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报请西吉县人民政府将占用葫芦河河道经营的该企业关停拆除。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战略,提出把污染防治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所以环境保护不能轻视,也不能牺牲环保获得个人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彰显铁腕治污的决心。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并将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相关责任,将严管重罚体现环境保护的全过程,对环保意识淡薄且心存侥幸的环境违法者形成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