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设置无线电通信干扰器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4日,黔南无线电管理局接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无线电干扰申述受理登记表》,反映于2020年7月21日以来在坝干村区域内LTE网络突发严重干扰,导致坝干村级其他邻村网络运行性能急剧恶化,站点的接通率、掉线率、切换成功率均低于整网均值。黔南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干扰现场查找干扰源,通过监测定位在位于小围寨办事处坝干村区域内一处库房内发现干扰源,经现场核实该干扰为当事人杨某某私自安装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用于干扰车库内停发车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案件处理情况
黔南无线电管理局通过仓库管理员联系当事人前往黔南无线电管理局接受处理,对当事人杨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根据调查询问情况及监测报告核实,证实当事人擅自设置无线电通信干扰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黔南无线电管理局依据《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之规定,依法做出没收设备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件执行情况
黔南无线电管理局依法做出没收设备行政处罚决定,并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杨某某没有异议,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分析
当事人杨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
五、典型意义
无线电通信干扰器属于无线电台(站),不得擅自使用,杨某某的行为属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及时消除了非法设台对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的有害干扰,有力维护了电波秩序。